浙江省近日出臺《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將事業單位、民間非 營利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將有百萬職工從中獲益。
據悉,自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以來,國家有關部委和該省逐步出臺相關規定,使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然而,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100萬人的工傷保險卻是空白。
通知規定,浙江省境內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除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以外)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杭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省本級的工傷保險;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部屬、省屬以及外省駐浙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