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商貿公司規定:女員工就職前必須做孕檢;如懷孕的話則可流產后來上班。勞動保障部門則表示這類做法沒有違反法規。 據報道,昆明嘉百利商貿有限公司招聘員工,要求不做孕檢不準上班,新員工懷孕須流產,應聘的三名女大學生和公司領導發生了激烈爭執,憤然辭職。據9月5日《生活新報》
公司有規定,所有新進的員工要進行健康體檢后才能正式上班,女員工需要做“HCG”(孕檢)檢查。公司認為懷孕會大大削減整個團隊的“戰斗力”。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從相關法律法規的層面來看,企業只要在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這樣的做法不屬于違反法規的范疇,而如果企業是在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這樣的理由辭退員工就不對。
體檢,先進的儀器設備瞄準了女員工,我就納了悶了,勞動部門為什么這么溫柔呢?勞動法在這樣嚴重侵犯女員工權利面前怎能“黑屏”呢?
公司企業的算盤精,三下五除二小賬就算明白了,女員工懷孕了,企業的代價大大的。公司企業趨利避害,推脫社會責任,難道真的沒說沒管嗎?
公司企業依仗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蠻橫剝奪女工的基本權利在一些地方相當普遍。形式各異的“青春期合同”用霸王條款之手,敲打的是法制社會的“顯示屏”,亂像叢生。
有點生理常識的人都知道,女性的懷孕年齡以23-30歲之間最為適宜,這有科學道理的,超過這個年齡就對女性生育不利了,一般的女性求職者都在25歲左右,等待五年已過了“最佳生育期”,這種人為地推后懷孕年齡的做法是對女性的不仁不義。
其實勞動法對此類做法并非有盲區,實際上是執法人員有盲區。《勞動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讓新進的女員工做孕檢后才決定是否錄用,這就是變相提高了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屬于侵權行為。
勞動管理部門的失語和縱容讓公司企業霸道異常。明知違法侵權事實存在,卻以“無法制止”為由坐視不管,正是對勞動者的不負責任。
當公司企業不用“遮羞”,而勞動管理部門以自己的說辭讓勞動法“黑屏”的時候,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事情怎不囂張?
出處:時代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