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各地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一定成績。但是,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仍有較大缺口。怎樣在非公企業中建立便捷、通暢的職工參保機制,是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憲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政策,也對有關勞動社會保險作了具體規定。
國家從法規層面和政策層面規定勞動社會保險,表明了這一制度的重要性,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宗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來,各地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一定成績。但是,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仍有較大缺口。怎樣在非公企業中建立便捷、通暢的職工參保機制,是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五個問題
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存在的差距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將會導致五個方面的弊端:一是社會的發展需要社會再生產,社會再生產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勞動力再生產,勞動力再生產需要消費一定的生活資料,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失業或生育等情況下失去正常收入,無法獲得勞動力再生產所需的生活資料,致使勞動力再生產不能順利進行,進而影響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二是勞動社會保險具有維護勞動者切身利益、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功能,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必然造成勞動者“老無所養”、“病無所醫”、“殘無所救”、“業無所從”、“生無所助”等社會問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導致勞資沖突和企業、社會的不穩定。三是勞動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國家財政收入、企業盈利和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三個來源按一定比例劃撥和繳納匯集而成,實行統籌安排,調劑使用,具有對國民收入進行二次分配的性質和功效,也是實行社會公平的重要渠道,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必定影響社會財富二次分配和社會公平。四是勞動社會保險當中應由企業支付的保費,按照規定列入企業成本,參保與否,將會形成企業成本構成的差異,最終造成職工參保企業與非參保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影響市場經濟秩序。五是企業若不參保,就將本應向國家上繳的資金變相化為企業資金或者業主的私人資金,形成了對國家利益的侵占。三個癥結
國家關于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女職工生育等五大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已經頒布多年,非公企業為何進度緩慢?最具影響、最為根本的癥結有三:
1.法規政策觀念淡薄,執行不嚴
國家關于勞動社會保險問題,制發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法規本身就具強制性,政策本身就具嚴肅性。法規政策既出,就當認真貫徹。但是,很多非公企業業主往往置若罔聞、不予理睬;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門執行法規政策不嚴,對于那些拒不參保的非公企業查處力度不夠。法規政策觀念淡薄與執行法規政策不嚴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勞動社會保險落實不好的惡性循環。
2.法規政策尚有缺失
五大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當中,均無對于企業必須為職工參保的硬性條款,有的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但沒有對于拒不改正的明確的處罰辦法。這種缺失形成了一些非公企業推諉、拖延甚至拒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也是勞動主管部門難以強力推進非公企業勞動社會保險工作的一個客觀因素。
3.理念帶來制約
有的地方領導認為,引資辦企、做大做強企業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之舉,強行規定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就會影響引資辦企、增加企業成本不利企業做大做強。對于推進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不積極甚至對拒不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非公企業遷就姑息。承擔著具體推進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落實、維護職工勞動社會保險權益職責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工作主動性、積極性也難以充分發揮,實效性難盡如人意。五項措施
推進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已成刻不容緩的大事,務必高度重視,采取強力的、切實的措施,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1.加強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宣傳教育
各地應由司法局(廳)牽頭,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經委、商貿等部門以及工商聯、企業家協會,對非公企業業主進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的教育,使他們懂得參加勞動社會保險是國家法規政策所定,任何企業都無任何理由逃避、拒絕,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黨和國家為非公企業的發展傾注了巨大關懷,職工群眾為非公企業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非公企業應認真履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不能只顧索取,不講回報;不能將應由企業承擔的責任推給政府,轉嫁給職工群眾;使他們增強貫徹法規政策的意識和以職工群眾為本的意識,自覺主動地做好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也應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宣傳,營造貫徹落實國家勞動保險法規政策的輿論氛圍。
2.修訂完善法規政策內容
有關方面應修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女職工生育等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完善對于推諉、拖延或者拒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企業的處罰條款和具體規定,為勞動社會保險的規范實施提供法規政策保障。勞動主管部門要敢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運用法規政策手段,加大監察力度。
3.端正政績理念,妥善處理做大做強企業與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關系
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法規政策。企業參加勞動社會保險,既是法規政策所定,又是民生大事。以犧牲法規政策和職工利益換取做大做強企業,既悖于黨的執政宗旨,又難以長久維持。還應看到,企業對職工勞動社會保險的拖延漏缺,將會積淀職工群眾“老無所養”等等若干社會矛盾。因此,地方政府應當站在全局的、長遠的高度,樹立正確的政績理念,妥善處理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與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關系。做到憑快速的工作效率、優質的服務方式、誠信的處事原則、切實的排憂措施進行引資辦企、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杜絕非公企業推諉、拖延、甚至拒不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錯誤行為;支持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依法開展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監察、監督工作。
4.整合力量、協調舉措
勞動社會保險是一項事關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社會工程,推進勞動社會保險需要整合力量,協調舉措,尤其要從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全局著眼,防止和克服那些僅從部門局部及單項工作角度采取的一些舉措帶來的負面效應,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勞動社會保險、各方面支持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局面。(1)黨委、政府對非公企業及其業主進行“納稅大戶”、“先進民營企業”、“優秀企業家”等等評選表彰,以及有關方面推選或確定非公企業業主作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應將其是否落實為職工參加勞動保險列為重要條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當核查其是否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因為如果拖延或拒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就是沒有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應結合年審對其進行教育和督促。(3)勞動保障部門應將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情況通過新聞媒體或其它方式進行通報,將企業是否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納入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并將結果予以公示,借助社會力量強化監督。(4)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工商聯在非公企業開展的“雙愛雙評”活動,應將促進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作為重要內容并列為評先選優的必要條件。(5)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可將各級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推進非公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合理的可行的建議梳理歸納,報請國務院研究,制發全方位推進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專門意見,增強政策力度。
5.做好職工參保引導工作,健全參保工作機制
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做好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引導工作,促其轉變“只顧眼前收入,不管今后之憂”的短見。工會要主動依法科學維護職工勞動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抓緊研究、健全職工參保續接制度,切實解決就業地方和單位變動的職工的參保續接問題,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社會保險續接算”,建立便捷、通暢的職工參保機制,吸引職工積極參保。
出處: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