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勞動爭議立法,時不我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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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眾泰網ztsystem.cn 采編: 更新時間:2006-7-9 11:44:05 共有2346人次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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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建議國家盡快出臺《勞動爭議處理法》。據悉,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全國人大的高度重視,并把它列入了立法計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分配方式等日趨多元化,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勞動爭議案件近10年來成倍增長。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不簽勞動合同,克扣勞動報酬,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不保障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二是,一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搞暗箱操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不經職代會討論通過,隨意裁減職工,不按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三是,一些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等;四是,一些企業經營者對職工動輒罰款、體罰、扣發工資,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五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保護投資環境,對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執法監察不力,甚至不聞不問。同時,也有一些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現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解決勞動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畢竟只是國務院于1993年頒布的一項行政規章,缺乏法律的剛性,并距今已有11年,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烙印,已難以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目前的勞動爭議實行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的處理體制,仲裁申訴60天的時效太短,許多勞動權益受到侵犯的勞動者為此喪失時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限制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直接行使訴權;仲裁和訴訟又相互脫節,造成重復勞動,維權成本過大。由于案件處理周期過長,許多官司一打就是幾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維護。為此,在立法中有必要放寬仲裁時效,簡化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縮短審理期限。 其次,“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合適。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往往不具有這種能力,苛求勞動者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就不公平,不能體現出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為此,在立法中有必要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特別是在諸如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明確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再次,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問題十分突出,勞動者贏了官司、丟了飯碗的事絕非鮮見。勞動爭議處理法應當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使之成為一部剛性的法律。同時,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應依法給予刑事或經濟處罰。經協商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對企業主給予刑事處罰。 勞動爭議立法的滯后,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弊端,已經嚴重制約了這一制度在調整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完備勞動法律體系,勞動爭議立法時不我待,《勞動爭議處理法》的及早出臺,已經成為我國勞動立法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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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過哲峰 來源:東方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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