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一個弱勢群體,為了保證自己有一份微薄的勞動收入,許多人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合理要求。一些小型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責任,故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制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
——用人單位逃避繳費責任。近年來經濟投資的重點與市場繁榮的熱點,仍然集中在城市和非農業部門,不斷刺激農村勞動力從人均投資額較低的地區和產業向人均投資額較高的地區和產業流動。就業形式的多樣化形成了一個較為龐大的農民工從業群體,在勞動力市場處于買方市場、資方幾乎處于絕對優勢的狀況下,資方往往違反《勞動法》,逃避為勞方辦理社會保險的責任。
——農民工權益保護意識淡薄。農民工因其生活環境、社會閱歷、人生經歷、知識結構等因素,求職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從事的往往是體力勞動。對于農民工來講,只要有一份謀生的職業,即使苦、累、臟、危,只要用人單位不拖欠務工工資就心滿意足了。至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一方面心存顧慮,怕提出來被炒魷魚,另一方面對自己擁有的社會保險權益知之甚少,主觀上為用人單位逃避責任提供了可乘之機。
——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目前,除陜西省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外,其他省份都是市級統籌;醫療保險既有市級統籌,也有縣級統籌,且大多數為縣級統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連續繳費15年以上,就可享受養老金待遇;參加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然而實際情況對農民工來講頗為繁雜,農民工從甲地流動到乙地,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是證明某農民工已經參保、參保了多長時間;而乙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接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無形中增加了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不愿接續,導致已參保農民工提取個人賬戶資金后,依然徘徊在社會保險的大門之外。
據有關部門推算,在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這三個行業中,農民工占63.6%。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發展,農民工在城鎮從業人員中所占的比例會越來越高。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來看,擴面的空間和潛力都在農民工方面。因此,要加快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就必須抓緊完善有關社保制度,促進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出處:職工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