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依法索要工資報酬
問:我是一名打工人員,不久前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在某律師事務所咨詢時,被告之我與工廠之間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單位拖欠我5個多月的工資還拿得回來嗎?如果可以,該怎么計算工資數額呢?
答:只要你與工廠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并且工廠確實拖欠了你的工資,無論你們之間是否有勞動合同,或是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你都有權依法索要你的工資報酬。至于你工資數額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報酬。此外,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該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嗎
問:我是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對《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有些疑問。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在什么情況下,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答:勞動保障部《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4]23號, 做了明確解釋,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執行,即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農民工有權享受醫療待遇
問:我弟弟于2003年6月到外地一家國有電器廠打工,與工廠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4月,被診斷為肺癌,必須入院治療。我弟弟向廠里提出享受醫療期和醫療待遇。廠里說他是農民工,無權享受醫療期和相關待遇,并在弟弟入院半個月后,把他開除。請問,工廠這樣做合法嗎?
答:工廠在你弟弟患病后,將他開除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弟弟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一名農民合同制工人,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待遇。《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19條規定,農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給予3-6個月的停工醫療期。停工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 即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停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3-6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因此,工廠應給你弟弟不少于3個月的停工醫療期,期滿后如你弟弟仍不能從事原工作,工廠也應向你弟弟支付相當于他3-6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方能與他解除勞動關系。
出處:德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