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法援熱線86852801報道 職工李先生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因為原單位遲遲沒有將檔案關系轉到人才市場而導致沒法再就業,日前他通過勞動仲裁部門討回了1萬多元的賠償。
據了解,李先生原是一家機械生產企業的老職工,去年下半年,因為企業經營狀況不景氣,便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
李先生被推向社會后,由于自己的檔案還在原單位沒有轉移出來,沒辦法到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后來他憑著自己過硬的操作技術,很快就找到了一家民營企業工作,可等過了試用期準備簽合同時,同樣是因為檔案的問題,沒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后,李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單位賠償因此帶來的損失。
對此,勞動仲裁人士指出,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職工戶口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出處: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