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動保障部門在社會保險征繳擴面工作中發現,企業為職工參保時,有的職工不配合,不愿主動提供身份證等參保。勞動者自己放棄國家對勞動者最基本保障權利的做法,令人意外。通過對勞動者不參加社會保險行為進行調查分析,主要原因是他們對社會保險政策有5個不了解。
一是勞動者對我國社會保險強制性的特點不了解。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強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請繳費基數并依法代扣代繳,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果社會保險不采取強制性,而是采取自由投保的方式,那么年輕健康的勞動者就可能不顧老年、疾病等風險,而不去參加社會保險。一旦風險發生,他們就有可能陷入困境。
二是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的性質不了解。有些勞動者擔心將來社會保險的根本權利得不到兌現,對政策的穩定性持懷疑態度。我國的社會保險是國家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政策,屬于政策性保險,是政府行為。而社會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主要是為確保社會穩定,提高社會福利,促進經濟增長,推動社會進步。一旦社會保險基金出現赤字,造成保險費入不敷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財政支出就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是應承擔的責任。
三是參保人員對社會保險的待遇不了解。部分合同制的農民工擔心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停繳社會保險費后,自己承擔繳費困難大,在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情況下也就享受不了任何待遇,還認為自己以前的社會保險積累金也將化為國家統籌,從而不愿參保。2001年12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并記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是對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政策不了解。一些職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外地務工人員怕換了工作單位和工作地點,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不能轉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規定: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外,還要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基金。
五是勞動者對自身所面臨的風險不了解。有的勞動者覺得單位給他們交納社會保險費,不如把錢發到手里實惠。其實,即使拿到單位應為勞動者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全部費用,對勞動者個人來說也是得不償失。因為,勞動者自動放棄了享受國家對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權利,一旦出現因病致貧,因老致貧,因傷致貧等,風險只能個人承擔。
針對勞動者疏于了解社會保險政策而出現的不參加社會保險現象,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有的放矢做好解釋工作,努力使社會保險政策深入人心,增強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并使勞動者充分認識到養老保險對保持社會穩定,保證自己老有所養的重要作用,使之主動參保。
出處: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