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在50年代初即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職工提供收入補償和撫恤。1996年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開始按社會保險方式對原有的企業工傷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前全國已有3800萬企業職工參加了這項改革。因此,現行的中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險方式與用人單位責任方式并行的結構。兩種工傷管理方式其共同的政策要點是:
1. 工傷和職業病的認定范圍。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工傷認定范圍及相關政策,并與中國衛生部共同制定職業病認定范圍及政策并頒布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按政策規定執行。
2. 工傷和職業病傷殘鑒定制度。勞動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工傷和職業病職工致殘程度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代表共同組成。1996年國家頒布了《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將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其中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 待遇支付項目。
① 工傷醫療:職工經確認為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負擔。
② 工傷津貼:職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在醫療停工期間,按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標準,享受工傷津貼,由企業支付。
③ 傷殘撫恤:職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傷情穩定時應進行致殘程度鑒定,并根據傷殘鑒定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撫恤金。包括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是本人工資的1一4級為90%、85%、80%、75%;5、6級為70%,同時按照殘廢等級發給24—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④ 工亡補助及遺屬待遇: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后,其遺屬享受工亡補助等遺屬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和喪葬補助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相當于本省(市)48個月至60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喪葬費相當于6個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符合遺屬支付條件的,職工配偶按月享受40%的職工平均工資的遺屬撫恤金;職工供養的父母或子女等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直到失去享受條件為止。
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與用人單位責任制的主要區別是:
1. 將工傷保險范圍從《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2.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企業繳納1%左右的保險費,一般在市縣范圍內實施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也有不少地區實現了地(市)級社會統籌,但工傷津貼仍由雇主支付。
3. 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各統籌地區按照,企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企業上年度工傷或職業病發生情況確定浮動費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4.工傷保險基金除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部分用于工傷預防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
中國工傷保險的改革方向是從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責任制向社會保險方式為主的制度結構過渡。
來源:建筑英才網